
刚刚施行,植保无人机不能“野飞”
作者:lynongjijubgs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2日
刚刚施行,植保无人机不能“野飞”
2017-06-02 杨杰 中国农机化导报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中国民航局于5月16日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这意味着,近年在农机行业发展迅猛的植保无人机将迎来“户口”时代。
据了解,目前,我国农用植保无人机应用推广的优势区域多位河南、山东、湖南、浙江、江苏、新疆地区等农业大省或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华东地区、华中地区农用植保无人机保有量最高,总量分别达1608架、1164架,分别占全国保有量的37.73%、27.31%。
2016年全国各地租用的植保无人机防治面积达82.6万亩,每亩作业成本6-15元不等,经过3-5代的改进,目前国内植保无人机作业稳定性已有大幅提升。2016年全国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已达8.8万个,随着规范化和规模化的病虫害防治组织对优质高效施药机械的需求越来越高,农用航空植保将成为我国农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中国民航局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规定》要求,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规定》强调,2017年8月31日后,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还要求,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信息;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须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实名登记该无人机信息。